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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彭某持有某科技公司30%股权。李某主张该股权及其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彭某辩称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且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实际收益可供分割。双方因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激烈争议,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权益并分割相应价值。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股权存在增值及收益;被告彭某提交了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及证人证言,主张股权为婚前财产且无分红。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对关键财务证据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李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复杂的股权分割争议,但原告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民事诉讼中调解与撤诉制度的灵活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