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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陈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邓某怀孕,期间陈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双方沟通减少,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邓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分割产生重大争议,邓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陈某则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鉴于邓某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双方矛盾激烈,亟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再审/申诉程序中,原告邓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孕期医疗记录,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及自身处于哺乳期需特殊保护;被告陈某提交了父母转账记录及赠与协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向原告邓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邓某抚养,被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中,法院兼顾了出资来源与婚姻贡献,平衡了双方利益,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