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董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系夫妻,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存续期间,董某长期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辱骂、推搡及限制人身自由,导致蒋某身心受损并产生严重心理恐惧。蒋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董某拒不悔改。2023年5月,蒋某因不堪忍受暴力提出离婚,董某同意离婚但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主张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分割财产,并依据董某的过错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董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是否应支持蒋某的赔偿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接处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董某实施家庭暴力及造成后果的事实。被告董某对部分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存在争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损害赔偿金额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原告蒋某所有,蒋某补偿被告董某折价款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董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法定过错情形,受害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与保护弱者并重的理念,为类似涉家暴案件提供了通过调解快速定分止争、落实权益保护的参考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