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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焦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焦某因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彭某在哺乳期提出离婚。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焦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焦某向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及多分房产折价款。因焦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彭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分割的具体折价金额及赔偿款计算方式产生新的争议,彭某主张焦某隐匿收入,要求重新核定执行标的。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彭某提交了焦某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焦某则提交收入证明辩称暂无履行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关于过错赔偿及财产分割的执行依据,并核实了焦某的实际财产状况。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彭某的执行申请,责令焦某立即支付拖欠的过错损害赔偿金及房产折价款,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中过错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强化对无过错方及弱势方权益的执行保障,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