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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焦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中国籍)与焦某(外籍)于201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中国境内的多处房产及境外存款的分割。韩某主张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焦某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焦某辩称财产已协议分割,拒绝额外支付。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具体认定,双方对财产价值及贡献度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因素及案件复杂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期间独自承担主要家务及赡养责任,并提交了房产登记证书及银行流水作为财产证据。焦某提交了境外婚姻财产公证文件,主张双方已达成最终分割协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涉外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组织双方进行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焦某离婚;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韩某所有,韩某向焦某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驳回韩某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其他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财产分割协议,若一方符合法定条件,仍可主张离婚经济帮助。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涉外家事纠纷,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外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