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身心受损且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难。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务,现因身体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诉请被告给予经济帮助。被告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认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以及原告是否符合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伤情及劳动能力受损情况,并附报警记录佐证家庭暴力事实。被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具备一定经济能力,但否认暴力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庭审调查,认定原告主张的经济帮助请求具有事实基础。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另行处理完毕,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因家庭暴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便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仍须审查经济帮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