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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非军人)与被告王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王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2021年起,董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某某坚决不同意。董某某主张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轻微过错,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支付经济帮助。王某某辩称婚姻基础牢固,不同意离婚,但认可董某某婚后独自承担家务及照顾老人的事实,同意在离婚前提下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长期分居背景下,是否有权主张离婚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董某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董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社区证明及聊天记录,证明其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王某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情况;王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证实军人身份及收入状况。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经济帮助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王某某同意在财产分割中向董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8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双方名下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法律特殊保护,但若非军人一方在婚姻中承担较多义务或面临生活困难,仍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经济帮助。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