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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陆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陆某名下,首付及贷款均由双方共同偿还。2022年,麻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陆某辩称该房产虽用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在其名下且由其父母协助偿还部分贷款,应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或主要贡献,主张多分或独占。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剩余贷款承担无法达成一致,争议焦点在于婚后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比例及补偿款计算。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还贷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共同还贷事实。陆某提交其父母转账凭证,主张部分款项为父母赠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依法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所有权归陆某所有,陆某需向麻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补偿,剩余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公平原则,合理计算了还贷贡献及增值部分,为类似房产分割提供了清晰裁判标准。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