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胡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中国籍)与被告胡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胡某因工作常驻海外,双方长期分居。2023年谢某起诉离婚,主张胡某在境外拥有巨额资产,而谢某因照顾家庭及子女,在国内无固定高收入工作,离婚后生活困难。谢某依据《民法典》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胡某辩称双方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谢某具备劳动能力,拒绝提供帮助。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胡某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审判程序。谢某提交证人证言、社区证明及收入流水,证明其离婚后居住条件恶化及收入微薄;胡某提交境外资产证明及婚前财产协议,主张无帮助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谢某的经济状况及胡某的负担能力,结合涉外因素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经济帮助制度旨在保障弱势方基本生存权。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对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进行实质审查,体现了司法对家庭贡献者的保护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