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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焦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因感情破裂,曹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及房产归属。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且曹某某提交了一段焦某某承认房产实际由双方共同还贷的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围绕曹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进行质证。焦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法院结合拆迁安置政策、出资凭证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实际居住情况,对证据效力及财产性质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查期间,曹某某因考虑到诉讼成本及子女抚养的实际安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隐私保护的重视,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了审判公开与隐私权保护。同时,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风险及子女利益的理性权衡,提示此类案件应注重调解与情感修复。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