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诉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彭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久,彭某父母出资对房屋进行重大修缮并支付部分装修款,但未明确约定为赠与个人。邓某在哺乳期内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同时主张彭某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彭某辩称,父母出资系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屋现值及父母出资性质存在重大争议,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邓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父母出资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屋来源及出资事实。彭某提交了家庭会议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主张父母出资时口头约定为对其个人的赠与。双方围绕出资性质及房屋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婚姻贡献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二、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彭某父母出资部分证据不足证明为个人赠与,该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三、考虑到邓某处于哺乳期及照顾子女权益,判决房屋归邓某所有,邓某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八十万元;四、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或修缮时的性质认定规则,强调在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倾向于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及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财产分割中的公平与照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