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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蒋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何某某诉请离婚。鉴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本案适用涉军婚姻特殊保护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及若干存款,何某某主张全额分割,蒋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何某某婚后全职照顾家庭,收入较低,且被告存在过错情形不明显,但何某某面临生活困难。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存款数额存在争议,申请专业机构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涉军婚姻敏感性,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中,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何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蒋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针对房产价值争议,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与价值,为调解提供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被告蒋某某同意与原告何某某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蒋某某所有,被告向原告何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被告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以弥补其离婚后生活困难;4. 其余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在军人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通过经济帮助和财产倾斜分割,平衡了军婚稳定与非军人方生存保障,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公平。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