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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的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周某主张该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双方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存在较大分歧,均希望争取抚养权,且对财产分割比例争执不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及邻居关于双方分居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告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以证明资金来源。合议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价值确认及子女抚养方案展开磋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解除婚姻关系;2. 涉案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3. 婚生子由周某直接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隐私保护的平衡。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结案,既有效化解了夫妻矛盾,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影响,彰显了司法温情与实质正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