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与韩某某(男)婚后感情渐淡。焦某某在哺乳期内提出离婚,主张韩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自身因照顾婴儿导致收入中断,请求经济帮助。韩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额外支付。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以及该帮助的具体数额认定。焦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收入减少,韩某某提交了房产证证明无共同房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工资单、婴儿出生证明及日常开销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经济困难及哺乳期特殊状况;韩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其已履行主要义务。双方围绕“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焦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哺乳期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查标准。提示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女方因抚育子女导致的职业发展受限及实际经济状况,依法保障弱势方权益,体现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