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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王某某系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王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中。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王某某因执行任务未到庭,其代理人提出军人婚姻保护抗辩,主张该房产系父母对己方赠与,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证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该房产的部分按揭贷款,且日常家庭开支主要由其承担,主张该部分增值及共同还贷部分应依法分割。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张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王某某表示同意但希望保留探望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庭审中,原告提交房产证、还贷凭证及家庭支出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代理人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性质认定及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计算,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补偿款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非军人一方对夫妻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权益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平衡军人婚姻稳定与公平分割财产之间,依法支持了部分诉请,体现了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尊重与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