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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周某名下。2023年,麻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周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额出资,仅借麻某名义登记,实质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且双方存在巨额共同债务,麻某应承担主要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及债务承担比例。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复杂财务往来,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上,法院首先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和解,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麻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姻登记证明,主张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被告周某提交了其父母向开发商直接转账的凭证、双方关于房产归属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家庭共同债务的借条,主张房产归其个人所有且债务应由其承担。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证据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麻某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涉案房产归被告周某所有,周某需就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三、双方共同债务由周某承担70%,麻某承担3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时,若无明确约定为共同财产,结合资金流向可认定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同时,厘清了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强调需结合债务用途及双方经济能力合理划分责任,对处理此类复杂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