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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于哺乳期,原告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核心争议为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家用轿车及若干动产。被告周某辩称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因照顾哺乳期子女,车辆及主要生活物资应由其实际控制以保障子女生活稳定。原告主张车辆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应依法均分;被告则强调车辆主要用于接送幼儿及日常家庭开支,若强行分割将严重影响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秩序。双方就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及子女抚养期间的财产使用权产生激烈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原告陆某提交了车辆购买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一段录音(视听资料),录音中被告曾口头承认车辆为共同财产,试图证明车辆权属及分割必要性。被告周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哺乳期护理记录及车辆日常使用日志,证明车辆对哺乳期家庭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涉及哺乳期子女的家庭纠纷中,财产分割需充分考量子女及母亲实际生活需求的裁判导向。法院在平衡财产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时,倾向于维持现有生活状态的稳定性,避免因机械分割财产而损害哺乳期妇女及婴儿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与“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的具体适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