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首付由谢某父母出资,余款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房产归谢某所有,谢某补偿孙某一半还贷本息。判决生效后,孙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其对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并协助过户。孙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实质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涉及拆迁安置房权益,应直接分割产权。谢某抗辩称,前案判决已明确房产归其所有,仅负金钱补偿义务,孙某无权在执行阶段再次主张物权分割,且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不宜强制分割不动产实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前案判决书、房产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作为物证,主张产权共有;谢某提交前案生效判决书及履行凭证,证明金钱债务已明确。法院审查认为,前案判决已对房产归属及补偿金额作出终局性判定,执行阶段仅能就金钱给付义务进行强制执行,不得对已决物权归属进行实质审查或变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的边界。对于已判决归一方所有并支付补偿款的房产,另一方不得在执行阶段另行主张物权分割。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