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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居住于中国境内。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上海市的一套婚后购置房产及共同债务的清偿。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部分购房款来源于朱某父母在婚后的转账。陆某主张该转账为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则主张为赠与。此外,双方还涉及一笔以陆某名义对外举债用于家庭装修的款项,朱某否认知情。双方对房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且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不宜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装修合同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朱某父母转账性质及债务真实性。朱某对录音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父母出具的赠与声明。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来源及债务形成的时间线与用途。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准予双方离婚;2. 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3. 朱某父母转账款项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4. 陆某名下用于家庭装修的债务由陆某个人承担,朱某无需分担;5. 双方互不支付经济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父母婚后出资性质的认定规则,即若无明确约定,通常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非借贷。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隐私案件时,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司法实践,以及调解在化解复杂家事纠纷中的高效作用。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