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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低保维持生活,并需承担子女抚养及自身医疗支出,经济状况显著困难。高某某经营公司,收入稳定且资产充裕。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高某某主张在财产分割时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张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张某某辩称其虽无收入但拥有婚前个人房产,且高某某未尽扶养义务,拒绝接受额外帮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以及高某某是否具备提供帮助的能力与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质证,仅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原告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及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被告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残疾证、低保证明及子女出生证明,旨在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对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及当事人实际负担综合判断。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