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博某某怀疑蒋某某存在婚外情及隐匿财产行为。2022年,博某某在蒋某某书房发现其私自转移大额存款至第三方账户的银行流水记录,并录制了蒋某某承认转移资金的视听资料。博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因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多分财产并支付损害赔偿。蒋某某辩称视听资料系偷录,侵犯隐私,且否认转移资金用于非法用途,仅系家庭理财规划。双方对财产分割比例及过错认定争议较大,核心在于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效力及损害赔偿的成立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偷录的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蒋某某隐匿转移财产及存在过错。蒋某某质证认为视听资料取证手段违法,应予排除,并提供理财合同反驳转移资金的恶意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的真实性,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卷宗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博某某分得60%,蒋某某分得40%;三、蒋某某向博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未构成法定离婚过错,也可在财产分割时少分。同时,确立了在特定情境下,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作为有效证据,平衡了隐私权与举证权的关系,对打击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