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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麻某涉外婚姻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中国籍)与麻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在北京市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该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补偿麻某折价款。离婚后,麻某未按约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本案特殊情节在于麻某已移居海外,送达及出庭存在涉外因素。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执行可行性。刘某提交了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麻某居住证明等证据,主张麻某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麻某身处境外,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完成送达。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刘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权属证书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麻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确认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司法尊重意思自治的平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诉,反映了涉外婚姻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协商或私下履行解决争议的现实路径,也提示法院在涉外送达困难时,书面审理与程序效率的重要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