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婚后感情破裂,高某某在哺乳期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因陆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家庭重担主要由高某某承担,且高某某产后身体虚弱、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高某某主张陆某某应支付经济帮助金以保障其及婴儿基本生活,并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收入证明;陆某某认可高某某困难事实,但认为帮助金额过高。法院审理查明,高某某确属生活困难一方,符合离婚经济帮助法定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高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家庭开支录像)、医疗诊断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及陆某某的经济能力。陆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具体金额进行抗辩。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综合考量当地生活水平及双方实际经济状况进行评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陆某某离婚;二、被告陆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适用标准。法院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平原则之间寻求平衡,通过酌定合理金额,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的兜底保障,具有鲜明的家事审判人文关怀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