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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徐某某因长期患病导致劳动能力显著下降,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徐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孙某某给予经济帮助,并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及确定子女抚养权。徐某某认为其患病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孙某某作为有负担能力的配偶,应当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徐某某坚持主张高额帮助金以保障后续治疗及生活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及当事人健康状况,法院首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在书面审理阶段,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收入证明及结婚证等书证,用以证明其患病事实、劳动能力丧失情况及被告的经济状况。被告孙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以回应原告关于其经济能力的指控。经法官多次组织书面沟通与调解,双方未能就经济帮助金额达成一致,原告随后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诉前调解与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虽然原告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符合法定情形,但在诉前调解未果且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主张经济帮助时需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调解可能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