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李某名下。2021年,黄某以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经查,李某确有轻微暴力行为,但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且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黄某提交的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显示暴力情节较轻,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外,涉案房产系李某父母在婚后出资购买,虽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无明确约定赠与双方,通常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或需结合具体出资性质认定,本案重点在于感情是否破裂及财产性质的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失败后转入正式诉讼。原告黄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且存在家暴。被告李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居住证明,辩称房产属个人财产且否认严重家暴。法院围绕房产出资性质及家暴认定标准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轻微家庭暴力不必然导致离婚判决,强调“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核心标准。同时,厘清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在一方名下时的财产认定规则,对处理涉家暴及父母出资的离婚析产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