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王某某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赵某某主张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王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在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上未充分考量王某某的实际困难。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强调其作为患病方在离婚后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且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存在争议,申请重新鉴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赵某某提交了新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及医疗支出凭证,证明其生活困难程度及财产真实价值。被上诉人王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坚持要求维持原判中的经济帮助额度。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处的房产归赵某某所有,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赵某某于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每月向王某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三千元。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公平与扶助原则,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患病方的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