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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曹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离婚诉讼期间,蒋某发现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伪造债务企图少分财产。蒋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因曹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应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曹某辩称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曹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曹某在离婚前夕频繁向案外人转账。被告曹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经审核证据链,确认曹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且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蒋某所有,蒋某补偿曹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鉴于被告曹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同意在分割剩余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时,原告蒋某分得70%,被告曹某分得30%;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转移行为成立,并在调解中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性分割原则,彰显了法律对婚姻中诚信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