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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江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江某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1年,马某某怀孕,江某某因工作繁忙长期缺席家庭事务,且存在与他人暧昧聊天记录等过错行为。2022年马某某分娩后,江某某仍未尽抚养义务,双方矛盾激化。马某某以江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及存款,并主张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程度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被告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过错证据采信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江某某所有,江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马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江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某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四、婚生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父母婚后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分割规则,以及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期间,对男方过错行为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