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杨某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董某主张该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杨某辩称依据遗嘱明确指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个人财产。此外,董某因照顾幼儿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主张杨某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就房产性质及经济帮助金额产生激烈争议,诉前调解未果,董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提交公证遗嘱及继承权公证书,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原告董某提交银行流水及社区证明,佐证其哺乳期无收入状况。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经法庭调查与辩论,双方对房产归属及经济帮助必要性存在分歧,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及庭中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归被告杨某所有,杨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董某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杨某每月支付原告董某子女抚养费二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杨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董某经济帮助款三万元;四、双方离婚后互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遗嘱指定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需综合考量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家庭扶助义务,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