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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中国籍)与被告朱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于某提起离婚诉讼。于某主张其在婚姻期间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且因照顾子女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现无固定收入来源,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被告朱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协议分割完毕,且于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离婚后的经济帮助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及被告是否有负担能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且未出庭,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诉讼文书送达。原告于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独自承担家务及育儿责任,以及其目前无稳定工作和存款的财务状况。被告朱某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境外收入证明,否认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比对,重点核实了原告的生活困难程度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适用界限。法院强调,经济帮助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需严格审查其实际生存状况。在双方财产已合理分割且原告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情形下,不支持额外的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与个人责任平衡的司法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