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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谢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内,该房产登记在谢某某名下。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补偿。谢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主张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及父母赠与,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对家庭生活的贡献及房产相关权益。被告谢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父母出资凭证。法院围绕涉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财产性质认定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程序合法合规。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维护了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典型的程序法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