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离婚诉讼中,陈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徐某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巨大,且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房产并索赔。徐某某辩称房屋属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对房屋现值及陈某某贡献度争议较大,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陈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但需先通过鉴定确定房产价值及过错赔偿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价值及过错赔偿金额仍存异议。陈某某提交了一份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鉴定意见》,主张按鉴定价值分割;徐某某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及过错证据进行质证,并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十万元;陈某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执行阶段,若双方对房产价值或赔偿金额仍有争议,可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情理,通过调解高效解决执行异议,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合法权益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