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谢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发现后,主张该行为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笔售房款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双方因财产分割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转移的财产并追究谢某的法律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审理中,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屋买卖合同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谢某存在低价出售及资金隐匿行为。谢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财产流向进行审查,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谢某隐匿转移的售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向孙某支付该笔款项的60%作为分割款及过错损害赔偿金;剩余40%归谢某所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调解协议内容经法院确认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原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少分或不分”规则的适用。通过鉴定意见与资金流向证据的结合,有效遏制了隐匿财产行为,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对家事审判中财产查控与调解和解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