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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陆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陆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离婚诉讼中,林某主张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大额存款行为,且自身因抚育子女及照顾老人导致劳动能力受限,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多分,并判令陆某给予经济帮助。陆某否认隐匿财产,辩称林某具备完全劳动能力,且双方财产已依法均分,拒绝额外补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林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标准及是否存在法定经济帮助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林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陆某隐匿财产及自身生活困境;陆某则申请证人出庭,提供证人证言以反驳隐匿指控,并出示林某的工作记录证明其具备劳动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以离婚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实质要件,而非单纯的经济劣势。同时,重申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规范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证据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