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婚后育有一子,何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黄某收入较高。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黄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何某则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离婚经济补偿及经济帮助。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是否具备获得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开展诉前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高收入状况;被告提交家庭监控录像、社区证明及子女抚养记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佐证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育儿责任的事实。双方就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但在法官主持下逐步缩小差距。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原告黄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何某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另行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全职家务劳动者在离婚时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价值的认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保障了弱势方权益,又维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公平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