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陆某遂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对一套由朱某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房产归属及价值存在争议。陆某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司法评估,鉴定意见显示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陆某认为朱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符合法定赔偿情形,故在一审、二审均提出赔偿请求,但均未获支持,后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听证。再审期间,陆某提交了此前诉讼中形成的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以及房产价值鉴定意见书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朱某的过错行为及财产损失。朱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充分性及是否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某撤回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后可撤回申请的程序规则,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提示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对于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至关重要,若证据不足或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将不再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