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一家科技公司,赵某某持有公司60%股权。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包括股权及投资收益在内的共同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且股权估值存在较大争议。赵某某主张股权增值部分为个人婚前财产转化,麻某某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婚后双方共同参与了公司重大决策,主张该部分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股权具体分割比例存在激烈分歧,导致财产分割方案难以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专业股权评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审理过程中,被告麻某某提交了多名公司高管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对家庭及公司经营的贡献,以支持其多分财产的诉求。原告赵某某则提交了审计报告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增值部分的性质认定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问题,最终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股权分割等复杂家事案件中,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给予了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调整诉讼策略的空间,符合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