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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董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董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子女教育,邓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现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房产在扣除债务后的分割比例。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由邓某直接抚养,邓某主张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要求平分房产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董某则辩称该债务虽用于家庭,但超出合理范围,且房产主要源于其父母贡献,主张少分或不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家庭隐私,法院采取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双方围绕书证展开举证,邓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子女学费单据,证明资金流向家庭;董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证明及拆迁协议,主张房产权属及债务性质。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厘清债务用途与房产贡献度。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邓某与董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邓某所有,邓某需向董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三、董某名下所欠案外人借款20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邓某与董某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四、未成年子女由邓某抚养,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时的分割考量因素,以及“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认定标准。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贡献与债务承担,体现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及实际抚养方利益的司法保护,为类似涉拆迁房及隐性共同债务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