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曾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曾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麻某现处于哺乳期,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曾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包含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要求分割。曾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拒绝分割。双方因财产归属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激烈争议,麻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并确认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涉及隐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哺乳期证明;曾某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出资性质及房产登记情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归被告曾某所有,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麻某抚养,被告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若存在共同还贷或约定共有情形,需结合具体证据认定。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女方及抚养子女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