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杨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杨某某多次提出离婚,张某某不同意。后张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张某某再次起诉。诉讼期间,张某某主张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及财产分割。杨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不存在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同时强调军人婚姻受法律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记录等书证,证明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及双方分居事实。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部队出具的思想工作记录及家庭收入证明等书证,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家庭经济条件足以维持双方生活,无需经济帮助。双方围绕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存在经济帮助情形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厘清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即便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若另一方无经济困难且家庭整体财产状况良好,不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