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徐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发现徐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同时要求徐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徐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资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双方就房产性质及过错认定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复杂交织。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徐某某的过错行为及房产实际出资情况;徐某某提交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拆迁安置协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全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方可认定重大过错,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财产权属与过错认定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