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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博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债务及私下转账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额资金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原告发现后,主张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申请经济帮助。同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认为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子女成长环境,请求变更抚养权并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资金往来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意图,但未能提供完整银行流水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亲属账户流水及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对被告隐匿财产行为进行司法审计。被告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及合理性,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证据优势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在涉财产隐匿转移案件中,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格标准。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即原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