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2023年,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辩称该房首付部分资金来源于其父母资助,应视为对个人的赠与,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由李某实际抚养,请求多分财产。双方对房屋现值及出资比例存在较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房产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婚姻存续证明;被告提交了父母出资凭证及房屋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首付来源及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鉴定报告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位于某市中心的商品房归被告李某所有,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原告王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3. 未成年子女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子女成年;4. 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无明显赠与约定时通常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在分割时需结合出资贡献、子女抚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