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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郭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因郭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感情渐生裂痕。蒋某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认可财产分割诉求。争议焦点在于车辆及动产的价值认定与分割比例。蒋某认为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均等分割;郭某主张车辆主要用于其执行任务,应酌情多分。双方对动产清单无异议,但对车辆现值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郭某身处边疆部队,无法到庭,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购车发票、银行转账记录及车辆登记证书,证明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车辆使用记录。针对车辆价值争议,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车辆当前市场价值。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二、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被告郭某所有,被告郭某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涉案车辆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蒋某向被告郭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四、其余动产按清单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并非绝对禁止离婚。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或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应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同时,确立了通过书面审理和鉴定意见解决异地军人离婚案件中财产争议的程序规范,平衡了国防利益与公民婚姻自由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