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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江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中国籍)与江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朱某所有,江某配合过户。然江某长期滞留海外,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朱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虽协议约定归己,但江某拒不配合导致物权变动未完成,请求法院确认产权归属并责令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案件涉及涉外送达及执行难问题,且双方对房产增值部分及子女抚养费支付存在潜在争议,但本案核心聚焦于房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江某身处境外,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进行送达。因被告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辩状,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明。被告方虽未出庭,但其委托的境外律师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江某因签证限制无法回国,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请求延期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上海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朱某所有;二、被告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即便一方身处境外,合法有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仍具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跨境执行障碍,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及对财产权益的及时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