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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曾某涉外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曾某名下,但麻某主张其婚前个人存款及婚后部分收入用于支付首付及还贷,且双方曾通过即时通讯软件约定该房产为共同财产。现双方感情破裂,麻某诉请分割该房产。曾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认定,以及电子数据在证明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效力问题,争议焦点在于房产性质的界定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麻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及双方通过社交软件关于房产归属的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以证明其对房产的贡献及双方存在共同所有的约定。曾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鉴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于涉及隐私的涉外家事案件,法院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财产约定中应注重证据形式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