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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董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董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冯某某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董某某父母遗留房产的析产问题。董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继承财产,拒绝分割;冯某某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及租金收益属共同财产。此外,冯某某因长期照顾家庭导致就业能力减弱,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涉军婚姻保护原则,请求被告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继承财产界定及离婚经济补偿等多重法律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身处边疆部队,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依法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组织双方沟通未果。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继承公证书。双方对房产鉴定意见无异议,法院据此对财产性质及价值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被告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已被民法典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履行家庭义务较多时,有权依据《民法典》获得经济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军人配偶权益的平衡保护。同时,通过书面审理解决军人异地诉讼难题,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