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朱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马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马某多次受伤并就医。2022年3月,朱某再次施暴,马某报警并保留伤情鉴定报告。马某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法定过错,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就位于市中心的婚后共同房产分割及家暴赔偿金额产生争议。马某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少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朱某承认部分冲突,但否认长期家暴,认为马某夸大事实,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马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朱某质证时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及其对马某造成的身心伤害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马某所有,马某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三、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受害人通过报警记录、医疗诊断及证人证言构建证据链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性。法院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