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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与吴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吴某因执行任务长期驻守边疆,邓某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后吴某退役返乡,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矛盾激化,邓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服役期间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邓某作为非军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吴某主张上述费用为其个人财产,且邓某有固定收入,无需帮助。邓某则提交银行流水、社区证明及吴某服役档案,证明其长期独自抚养子女、照顾老人,生活困难,且涉案款项应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邓某提交了吴某退役结算单原件、家庭支出凭证及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吴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公证文件。法院重点审查了款项性质及邓某的实际生活状况,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邓某与吴某离婚;二、吴某名下退役费中的特定比例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鉴于邓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曾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吴某应向邓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退役费用的财产属性界定,并体现了法律对非军人配偶在离婚时经济帮助权的保护。在涉军婚姻中,法院平衡了军人特殊贡献与配偶家庭贡献,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方的司法关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