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彭某诉刘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彭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轿车及若干动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刘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主张不同意离婚,并要求保留车辆所有权。彭某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刘某存在未尽家庭义务情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车辆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等书证,主张车辆为婚后购买且主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被告刘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车辆购买发票,主张车辆为其个人财产或应归其所有以保障服役稳定。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对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的车辆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向原告彭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彭某抚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在财产分割上,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双方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等保障。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